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按计划完成国家培养研究生的任务,根据各学科培养方案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的社会实践,指因教学需要、理解教学内容、完成学位论文而进行的社会调研、资料收集、学术会议和工作实习等活动。
第二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该项活动预先列入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不占用其他课程的授课时间。
第三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须写出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实践报告,由本人导师评阅,成绩分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档,其成绩入研究生本人的成绩档案。
第四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列入社会实践活动范畴,但必须有提交参加会议的论文。参加学术会议列入社会实践活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与研究生部协商后确定,提交的论文可视为实践研究报告。
第五条 社会实践主要以学位论文作选题调查的方式为主,每届在校的研究生都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安排一次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条 研究生在外出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前,必须填写《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计划表》,由导师签字批准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核执行。
第七条 此表填写一式三份,研究生本人、导师和研究生部各留一份。
第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具体的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