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和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培养计划
第二条 各专业研究生培养计划由本学科点导师组根据所设研究方向的专业特点制定,由研究生部汇总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培养计划确定后,各学科点应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更。如确因专业发展需要调整时,应经本学科点导师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三章 课程和必修环节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体系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设置,无下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设置;课程设置应当以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根本依据,应当覆盖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应当体现不同培养层次的连续性和进阶性,应当加强研究方法类、综合能力类课程的设置。
第五条 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和选修课三大类。课程分类及设置如下:
(一)公共学位课(必修)
公共学位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设置,由研究生部按国家制订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开设和组织教学。该类课程第一学年开设。通识教育之类的公共学位课可安排在其他学期开设。
(二)专业学位课(必修)
专业学位课包括专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研究方向课。专业基础理论课是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础课程,可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一般安排在第一学年开设;专业研究方向课是研究生掌握本专业系统专门知识、拓宽理论基础、提高专业能力的重要课程,一般按二级学科设置,自第二学期起开设。
(三)选修课
选修课是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理论基础、扩大知识面及提高相应能力的课程。研究生可以从全院任一专业开设的课程中任意选择修读的课程,以拓宽知识面。结合我院实际,选修课必须有5人以上选课才能开设。
第六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课程的课堂学习及相关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经所在专业的导师组长批准,研究生可以在校外修读某门课程,费用自理。
第七条 课程的缓修、免修与重修。
(一)缓修
公共学位课、专业基础理论课应在第一学年修完。若不能在第一学年修完,则必须向研究生部递交缓修申请,获准后方可缓修。研究生各门课程的学习应在第四学期末之前完成。
(二)免修
研究生在入学前是英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免修英语课程,免修课程不能免考。其他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三)重修
1、研究生学位要求的课程考试没有得到学分的必须重修。非学位要求的课程考核没有得到学分,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2、研究生答辩前必须完成没有得到学分课程的重修,且成绩合格。否则,不能毕业及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每学期的开课计划由研究生部负责下达,各学科点独立开设的专业学位课由各学科点导师组组长负责根据开课计划安排教师;多个专业共同开设的其他课程,可由相关学科导师组组长协商安排任课教师,或由研究生部协调安排。
第九条 必修环节是研究生毕业和申请学位前必须参加并通过考核的培养环节,贯穿于三年学习过程的始终,包括科学道德与学术诚信、社会实践(调查)、文献阅读与综述、中期考核、学术活动等。必修环节不得作为课程设置,但纳入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研究生必须通过相应的考核,取得必修环节的学分。
第四章 教学要求
第十条 任课教师讲授的教学内容应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求,属于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与本研究方向关系密切,且理论联系实际。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教学态度端正,举止、仪表得体,不迟到,不早退,保证授课时数。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重视教书育人,培养研究生的研究和独立思考能力,启发和引导研究生关注、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
第五章 课程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 列入培养方案的研究生课程,应有相对稳定和较为系统的教学大纲与详细的教学计划。
(一)教学大纲内容应包括:
1.课程名称;
2.开课对象;
3.课程目标;
4.主要章节内容提要;
5.教材及主要参考书;
6.授课周学时,总学时,课程学分;
7.选修课程或预备知识要求。
(二)教学计划应包括:
1.课程名称;
2.开课时间;
3.教学方式,考核方式和考试安排;
4.成绩评定与构成比例;
5.教学进度;
6.授课周学时,总学时;
7.课程学分。
课程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由导师组与研究生部共同监督贯彻执行。教师应按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
所有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应交研究生部存查。
第六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部管理,非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部与开课专业的导师组共同管理。
研究生部的职责:编排公共学位课课程表、检查教学质量、保管试卷及成绩管理。
专业导师组的职责:安排上课教师、落实教材、检查教学质量、负责阅卷等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计划内学时的教学方式为讲授、讨论、社会调查与实践;自学、查阅资料或撰写论文(作业)等不列入计划学时。研究生课堂教学一次为4个学时,45分钟计为1个学时。
第十六条 已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因特殊原因需要停课或变更上课时间、地点,应经研究生部认可后方可实行。所缺课时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补足。因全员性活动(如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和全国性的节假日(如国庆节、五一节等)缺课除外。
第十七条 为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研究生部将定期进行课程教学质量抽查评估,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应专业导师组和教师。对于评估结果达不到要求的课程,相应专业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所有课程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举行课程考核。经考核合格,修习研究生方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的考核方式为考试,选修课的考核方式可为考试或考查。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课程考核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才能取得学分。低于75分的考核课程,必须重修。
一般情况下,闭卷考试成绩即为该课程考核成绩。若课程除考试外,另需撰写论文时,考试成绩与撰写论文成绩原则上各占50%。若研究生参与任课教师的专著撰写、课题调研等,所写的书目章节不能作为课程考核的内容。
第八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阅卷,并按照研究生部制发的“研究生成绩登记表”登录成绩。每年的3月25日、9月25日前,任课教师应到研究生部办妥上一学期成绩登载手续,并交回试卷。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的成绩单公证及任何成绩证明只能由研究生部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成绩管理工作中若发现任何人有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九章 教学检查、监督与总结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研究生部负责组织教学检查工作,并公布教学检查结果。
教学检查的方式主要包括:跟踪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定期调查三种。
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任课教师教学纪律;
2.研究生上课出勤情况;
3.院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凡教学检查不合格的任课教师,经研究生部与导师组研究,取消其任课资格。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注意及时了解研究生对课程的意见和要求,注意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改善教学工作。同时,应积极配合相关的教学质量和评估工作。
各专业导师组应将教学检查工作制度化。每学期要采取组织听课、召开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座谈会、组织研究生进行课程教学质量测评等形式,及时掌握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并向研究生部培养办及时反馈。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课程教学总结。内容包括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研究生对课程的意见和要求、教学体会、改进措施以及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十章 课程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是研究生教育评估的重要依据。各任课教师应积极做好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凡研究生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等均属于课程教学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本课程所属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
2.选用或自编的主要教材及必要的配套教材;
3.各专业研究生开课计划、课程表;
4.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
5.各门课程试题样卷;
6.课程学生成绩登记表;
7.任课教师课程教学总结;
8.教学检查材料、听课记录及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测评结果;
9.反映课程改革与建设的典型性经验总结材料、教学研究论文、获奖材料复印件等;
10.课程相关课件与多媒体资料;
11.研究生社会实践报告书。
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由各门课程的主要任课教师负责收集、归档,教学档案资料保存于研究生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