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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线平:数字技术运用呈现治理新态势

  传统技术治理是直接针对实体技术条件下的人、事、物的治理,数字技术运用于治理是通过信息作用深入人、事、物内部,再现于实体所表现的治理。它表现出更灵活、更复杂的人、事、物关系。数字的自组织功能超出传统技术治理所能协调的范围,它所形成的人、事、物关系由于内在协调机制已脱离技术自上而下的规范功能,展现出反向治理能力。而反向治理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传统技术规则下的反向,二是脱离传统技术规则的反向。前者主要指“反弹琵琶”式的反向治理,正向治理和反向治理都在治理范围内,如从鼓励先进转向惩治落后。后者主要指数字技术所突出的脱离传统技术治理形式范围的新现象,这些新现象对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形成反向作用。
新需求促成新治理
  相较于传统议程设置,由互联网技术呈现的反向议程设置的传受关系、信息渠道和知识解读等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它适应了信息时代出现的社会运动的基本特征,成为动员组织的合适媒介,反过来又加强了互联网作为优势媒介的地位,由此呈现出一种由传统媒体与公众一起创造的更加接近真实世界的“即时仿真图景”。
  在具体的人、事、物治理过程中,传统技术治理内容是技术组织下衍生的内容,如人如何从事技术工作,技术组织如何进行,如何在满足工作要求下生活等。传统技术治理更多表现为事和物的治理,通过事物治理推动人的治理。传统的治理自上而下通过条块组织进行,形成科层化行政组织。不同行政层级有不同治理标准,标准推行将行政辖下部门结合在一起。纵向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形成体系化行政要求,将不同行政职能以体系化方式结合在一起。科层化组织通过横向和纵向结构组合,共同推进目标实现。在具体的行政方式上,每一层级在上一层级的指导和考核下工作。科层组织通过技术方式自上而下满足民众需求,民众需求被束缚于技术组织之上,需求满足反过来促进技术组织有序运行。
  随着数字技术带来治理的时空压缩变化,无论是治理体系还是民众需求表达,都包含具体行为和行为组织两个方面。传统技术条件下,具体行为和行为组织距离较远,对治理体系而言,具体的政策实施及政策组织之间需要较多资源来填补。实施一项政策,需要与其他多方面政策相协调。这与传统技术方式有关。民众需求满足也如此,具体的行为与所带来的总体性的需求满足之间有较大差距,同样需要较多资源填补。数字技术以轻质化方式压缩了具体行为与行为组织之间的空间,让两者以较少资源相互协调。对治理体系而言,政策实施可能直接针对具体问题,政策与政策之间以数字化方式进行相互协调。对民众需求表达而言,它更贴近民众自身需求,而不像传统技术条件下将需求依附于技术实施中。
  因此,数字技术带来治理的明显变化。一是治理体系压缩。数字技术使得传统的纵向结构向横向结构压缩。传统技术治理纵向结构主要是由政策行为和政策组织目标不同造成的。政策行为更多朝向具体问题,政策组织更多朝向政策资源配置。数字技术消除了两者目标距离。二是治理内容更具体。传统治理带有技术抽象性,技术在具体中被实施,在抽象中被组织。传统抽象的组织被数字连接消融,组织具体化,体现更多的组织效率。政策组织与政策实施都以具体的方式指向具体的治理问题。三是治理方式变化。传统治理主要以自上而下金字塔的方式进行,纵向结构决定横向联合。数字技术在凸显民众新需求的同时,形成反向治理要求,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纺锤型治理。
  反向治理表现明显
  在数字治理的变化中,由数字技术带来的反向治理表现明显:从民众需求表达角度,需求新变化很难通过具体治理政策实施得以满足,相反,数字技术可以方便民众需求的民间自主满足。
  人的需求自我调整。数字时代,人的需求可以更高效地自我调整。传统技术的自我调节性差,一项需求的满足往往需要更多行为及资源来补充。具体过程中,行为的需求代价相对较大,即实施一项行为,需要更多时间和空间成本来填补。数字技术既降低了行为成本,也带来更方便的行为集成。之前的需求更多表现出技术组织性,之后的需求更多表现出生活便利性。之前的需求是向外扩张的,之后的需求是向内收敛的。向内收敛是仅就需求调节而言,并不意味着个人需求不向外寻找资源。
  人的需求自我满足。数字时代,人的需求的自我满足性增强。人们可通过数字技术自主向外寻求资源满足。传统技术治理中,人依附于技术组织,通过外部资源组织获得需求满足。技术发展导致社会分工,在越来越细的社会分工中,人们通过劳动获得财富,在产品市场获得满足。传统技术的社会分工带有明显的外部组织性,不论是劳动参与生产,还是市场消费,都在外部组织中完成,人的自我满足性弱。数字技术在推动外部社会分工的同时,也带来生活的社会分工。生活社会分工意味着人们可以将不同生活分享到社交网络,形成生活交易市场,促进生活需求的自我满足。数字技术越发达,生活分享的机会越多,人的自我满足性越强。
  社会自组织性增强。传统的社会自组织发生在技术组织间隙,以弥补技术组织缺陷,形成社会自组织功能。数字社会的自组织不再发生在技术组织间隙,而是发生于社会生活内部,形成与技术组织分庭抗礼、相互补充的局面。传统的自组织内容是弥补技术组织缺陷,如志愿者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等。数字技术的自组织内容带有更多生活性,如网上一些生活用品共享、音乐发烧友组织等。数字自组织方式除遵循自愿原则外,对组织项目之外的要求较低,这与传统自组织方式不同,传统自组织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多层面互动。传统自组织结构是单一的,个体参与组织较单一。数字自组织结构是相互交叉叠加式的,个体可以同时参与多个不同性质的团体组织。
  从事物参与治理角度看,在数字技术介入下,事物的反向治理表现明显。传统治理条件下,事物在治理中的作用缺陷需要通过外部技术作用予以消除,技术利用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需要外部技术干预消除。数字技术介入提升了事物内部对问题的消解能力。首先,数字技术可以提升事物自我协调能力。在事物利用之前,它所要产生的问题可以在事物内部提前预警。通过改善事物利用方式,消除或缓解问题产生。事物利用过程中,可以通过事物内部性能协调消除或缓解问题产生。其次,数字技术可以提高事物相互作用能力。可以通过数字技术协调事物之间相互作用,提高事物利用效率,延长事物相互作用方式。最后,数字技术可以提高事物跨时空作用能力。传统的技术作用更多体现定域原则,相互作用的事物要素仅同相邻要素发生直接作用。数字技术可以打破定域原则,实现跨时空相互作用。
  数字技术消解了部分传统治理内容
  治理内容的消解、抵触和改变。传统的治理内容一部分因为社会的自我满足而被消解,一部分因为社会自我满足方式而被抵触,还有一部分因为需求内容变化而被改变。传统的治理内容几乎是全覆盖式的,包括生老病死,从生产到消费,从过去到将来。数字技术以内在需求的外向表现,消解了一部分传统治理内容。与其说是消解,不如说传统治理内容呈现不符合数字治理效率要求。随着社会自我满足要求增加,传统治理需要给予社会自治足够空间,既要尊重隐私,又要给予施展空间。原有的部分治理内容和治理行为因被抵触而放弃。剩下的治理内容随着结构性调整而改变,原有的时空覆盖性内容向适应社会自我满足内容转变。
  治理方式由自上而下向上下结合调整。数字技术形成自下而上的反向机制,通过原有治理自上而下的调整形成上下结合,维系社会转变的治理秩序。数字技术自下而上的反向机制,是通过内部信息需求的实体再现方式形成的。它在内容方面与传统技术治理内容既有不同,也有重合,但治理方向完全相反。如传统的消费需求在组织生产或组织消费中产生,具有自上而下的方向,数字技术下的很多消费需求通过数字方式自下而上产生,再形成现实中的组织实体需求。它所带来的治理改变是,原有的特定时空组织方式,需要根据自下而上需求的再现实化而调整。调整的结果是,自上而下治理方向还存在,但需要与自下而上方向结合。在上下结合中,治理内容和治理结构发生改变。
  治理结构由纵向覆盖式向横向开放式转变。传统治理是纵向式金字塔结构,治理内部作用方式是横向封闭式加纵向覆盖式。内在机制是,传统技术治理依靠众多实体技术的横向联合,每一项技术实施通过别的资源附着带来效果。在技术横向联合及纵向实施过程中,达到治理的总体效果。技术治理通过纵向延伸,不断扩大技术资源覆盖面及其涉及的人和物。数字技术通过内部信息整合向外表现为反向治理,它所形成的是与传统技术资源附着相反的技术资源缩减机制。原有的资源附载通过信息化整合而不断形成内在作用,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利用方向扩展。横向封闭联合向开放联合转变。纵向覆盖式也由于下层资源的扩展利用而变得松散,由金字塔纵向结构向横向自由结构转变。
  治理目标多元式分解。治理目标在治理过程中通过标准化和体系化治理手段来实现。标准化治理意味着通过制度形成不同治理体系的整合,体系化治理意味着通过不同技术的相互连接形成整体性作用。传统治理的标准化和体系化是通过实体技术的标准化和体系化向下覆盖的,形成共同的治理目标。数字技术改变了传统技术的标准化和体系化方式。一方面,数字技术将传统技术的标准化和体系化不断分解,在原有的标准和体系基础上形成新的标准和体系。因此,数字化的标准和体系需要适应数字运作的客观环境。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从事物内部衍生出新的标准和体系。这些标准和体系构成一个个单独的治理单元,形成独立的治理形态和目标。不同治理标准和体系下的治理目标,通过数字化协调,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数字反向治理的负面作用,需要正向数字治理应对。一是倡导网络道德。反向治理的负面作用是信息内化后的外部表现结果,倡导网络道德可以在信息内化层面规范人的信息收集、整合和外化。要在合规范围内收集外部信息,避免不道德的信息收集。信息内在整合体现一个人的道德水平。正当价值倡导可以减少信息融合不道德现象。信息外化要避免对个体和群体的伤害。二是规范网络行为。通过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与传统技术行为束缚于技术规范不同,数字治理行为规范原则更多体现为对个体的侵犯。三是激发网络内在治理力量。数字网络内在规范力量体现在网络技术运用上,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网络自身的识别和鉴别能力提高。网络内在规范力量可以及时发现并规避网络侵犯行为。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