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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促进我院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预防学术不端行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研究生,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拟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都必须按要求参加检测,否则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  所有拟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如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

(一)抄袭与剽窃:学位论文不按学术规范要求,抄袭他人的观点、论据和论述,剽窃他人的数据、公式、图表、资料、调查结果等学术成果的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在学位论文中伪造、篡改数据、模型、结论、注释或引用资料等行为。

(三)购买:从社会组织、中介或他人处购买学位论文。

(四)代写论文:学位论文由他人代写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等行为。

(五)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二)本院采取专业系统检测和专家甄别、鉴定相结合的方式,最大程度杜绝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三)本院实行学位论文送审前的检测制度。对全文文字复制比超过30%的或分段文字复制比超过40%的(除了本人在攻读本学位期间发表文章的引用,一些原始文献、一手资料的较大篇幅合理征引等情况外),由研究生部通知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后再次进行检测。

(四)对于检测后存在争议的学位论文,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至少3位本专业专家甄别、审核认定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如3位专家未能一致认定相关论文属于作假行为,则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经确认相关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取消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章  检测要求和方法

第六条  研究生部统筹安排学位论文检测工作,通过专门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七条  在每年学位论文送审前进行检测。每篇学位论文最多只能检测两次。

第八条  研究生部提交检测的电子版应为只含正文部分的word版,须去除封面、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书、中英文摘要、图表清单及主要符号表、目录、参考文献、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致谢、答辩决议书,电子版的格式和内容须与拟送审的学位论文纸质版相同。

第九条  完成检测工作后,研究生部以书面形式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研究生指导教师。鉴于检测系统给出的检测结果仅具有参考价值,不能仅据此判定,应结合专家鉴定意见做出决定。

第四章  处理和申诉

第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部提交的检测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在检测和评审过程中被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者,本院将予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视情节轻重分为:

(一)同意修改后答辩,但应予以警告;

(二)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如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者,可在下一年度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三)三年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已获得学位者,撤销其学位;

(四)凡出现第四条(一)——(四)款中的论文作假行为,属于在读研究生的,根据国家教育部文件,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实情况,严重者将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二条  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提前十五日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如当事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