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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院授予学位级别为硕士,学科门类有经济学、法学、历史学。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本院设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下设学位办公室。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在院、研究生部和各处、所(中心)中产生,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查申报增列或调整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

(五)审批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一)、(四)项职责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履行。

第五条  院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内,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院学位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审核和受理本院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申请;

(二)协助各导师组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三)承担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本院学位质量评估的组织工作;

(五)负责有关学位工作的数据统计及向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和广东省学位办公室上报授予硕士学位人员信息;

(六)填发硕士学位证书;

(七)负责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点及硕士生、博士生导师的报批组织工作;

(八) 办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可获得相应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国语写出学位论文摘要,具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第四章  课程考试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为: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二)一门外国语;

(三)专业学位课和选修课。

课程考试一般结合培养方案安排进行。专业学位课成绩须达到75分以上方为及格,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及选修课程考试成绩60分以上为及格。学位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申请重考一次。重考不及格者,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章  学位申请手续

第八条  本院毕业研究生凡政治表现良好,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学术水平达到硕士学位要求者,都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相应学位。办理学位申请手续在每年的3月份。

第九条  申请者在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导师审定后写出推荐意见,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和纸质版、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填写《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申请学位评审表》,交学位办公室。

第十条  学位办公室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对符合申请手续、材料齐全的学位申请人同意其列入学位申请名单。

第十一条  如未能按时提交学位论文等送审材料而导致不能按时答辩的,由申请人本人负责,其学位申请事宜顺延至下一次学位申请、审核期间进行。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一)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学术价值或对国家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论文内容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四)应具有新的见解或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应有一年时间,字数在3万字左右。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要求词句精练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引用文献资料,引证他人著述、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在论文后页附参考文献目录,除个别专业外,必须要有外文的文献资料。

第七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

第十四条  学位办公室同意申请学位者申请后,与各导师组协商聘请两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副高以上职称专家评阅论文,其中应至少有一名是院外专家。评阅人应选择责任心强、学风正派的专家担任,具体人选由导师组提名,研究生部审定。

专家需对论文给出评阅意见。评阅意见应包括对论文不足之处的指出。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被评阅人保密,评阅意见应在规定日期内密封传递,所有评议结果均直接送或寄至院学位办公室。

第十五条  如论文评阅采取匿名评审形式,被抽取为匿名评审的论文送审时不得出现研究生本人和指导老师的名字,致谢词或后记部分应省略。

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人在收到论文后,应在一个月之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上,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七条  评阅人填写的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一人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要求的,则被评阅人原则上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如有两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要求的,则不能参加论文答辩。论文必须进行修改,修改期不得少于半年,但不得超过一年,修改后的论文顺延至下一次学位申请期间重新进行送审,通过后才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阶段。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研究员、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专家3~5人组成,其中至少一人须为院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人选由导师组和研究生部协商决定,人选对外保密。申请人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由院学位办公室安排,申请者不得参加此项工作。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工作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答辩要发扬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由答辩委员会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建议授予学位;如答辩委员会成员因故缺席,应改期答辩。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协助主席处理有关答辩事宜,作好答辩会的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但须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半数(含半数)同意,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作出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工作应在申请人交出论文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宣布答辩开始并公布答辩程序及要求;

(二)申请人就论文的独创性进行宣誓,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

(三)答辩委员提出问题,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休会。申请人、指导教师和旁听人员回避。答辩委员会继续举行会议,宣读导师、论文评阅人、同行评议的学术评语,讨论和评价答辩水平,拟出对论文的学术水平评语和评定成绩;

(五)就是否同意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主席在答辩决议书上签字。决议书原则上须指出论文的不足之处;

(六)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决议和表决结果(不公布票数)。会议秘书作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如答辩委员会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不建议授予学位,则以投票方式做出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在规定时间(一年)内补答辩的决议。在作出修改论文补答辩的决议时,同意票数应超过半数(含半数),方为有效。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答辩者,若其离校后的政治表现较好,经导师推荐,本人提出补答辩申请,学位办公室应考虑接受其申请。补答辩只能进行一次,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自动作废。

第八章  学位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逐个进行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质量、申请手续、材料是否齐全等诸方面的全面审核,并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批。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可作出组织一次重新答辩的建议;对某些虽然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授予学位者,发给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院长颁发,其生效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的日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和广东省教育厅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  学位材料存档

第二十六条  学位办公室应将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材料按人整理成卷。卷内应包括:

(一)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申请学位评审表,每生二份(材料之一);

(二)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材料之二);

(三)各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修改意见(材料之三);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评分表(材料之四)

(五)硕士学位申请表决表(材料之五);

(六)学位论文一本(材料之六)。

院学位办公室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学位的结论、表决等材料整理立卷;并将获得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存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对授予学位应予复议,可以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后,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