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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2003年《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重新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取得学籍的研究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研究生部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研究生部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研究生部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研究生部或院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及研究生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按计划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按照规定日期到规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研究生部请假,并报主管副院长批准。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两周内既不请假也不报到,或请假未批准的,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研究生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发给研究生证,取得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籍。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或请假逾两周不报到者;

(二)凡在报考过程中违反国家招收研究生工作规定,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

 (三)录取后政审复查核实,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严重违法违纪、道德败坏和其他严重错误者;

(四)健康复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一年内不能治愈,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部批准后,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一)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研究生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入学前已经怀孕或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怀孕者,经研究生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者;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到,经审查,确系特殊原因者;

第九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如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如本人未接到经批准的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而擅自离校者,或者在开学后两周内未办理有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期满并经治疗康复者,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向研究生部提交入学申请,经研究生部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持医院健康证明和学校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向研究生部申请入学,经批准后,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在一年保留期满前的三个月内,由本人向研究生部申请恢复入学,经批准后,凭原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只能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一年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我院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在入学前,生活费和医疗费自理。注册后,由我院按规定发给自入学日期起的助学金或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须向研究生部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未按国家及研究生部规定缴纳学费及住宿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和个人培养计划以及研究方向,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修读必修课程,确定选修课程,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分,并归入本人档案。研究生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按院《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有关处理办法按《广东省社会科学院考试考场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修读与学分计算。

(一)我院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学位课为必修课,非学位课为

选修课。

(二)研究生必须按研究生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课表参加必修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三)研究生课程原则上每20学时为1学分,每科不低于2学分。修满32学分方可毕业,才有资格申请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四)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和学位课不得免修。本科专业为英语且通过了专业英语等级考试的研究生,英语可以免修。申请免修的研究生须在课程进行一月前,提出书面免修申请,导师签字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后可以免修。免修的课程不能免考。考核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五)课程重修。

1、研究生未取得所选课程学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重修:

1)学位课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下,非学位课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的;

2)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的;

3)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缺考的。

2、任意选修课程不能达到取得学分的规定要求,研究生可视自己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修;

3、经过重修,课程考核仍不能取得所需学分者,按院相关规定处理。

(六)研究生可以根据研究生部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予以承认的成绩最多计2学分。

(七)研究生可以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研究生部审核后(不超过2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研究生的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的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科研论文、学术报告等。

第十七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试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可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通过平时听课出勤、实验、作业、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不超过该课程成绩的30%;期末考核成绩不低于该课程成绩的70%。评分采用百分制。学位课不低于75分,非学位课60分可获得学分。

第十八条  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任课教师必须在该门课程考核结束后,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将成绩评定结果交研究生部。

第十九条  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入成绩单,并注明“重修”字样。学位课重修后未达到75分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每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经重修后仍不及格,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自我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考试一般不得缓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经任课教师和研究生部同意,另行安排考试。若因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3日内持相关证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缓考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处,成绩以“旷考零分”记,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遵守考场纪律。对严重违反考试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按教育部和院相关制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按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一般情况下,研究生部不受理研究生更换指导老师、转专业、转学。如遇以下情况,可于每学期初提出申请。

(一) 导师因故、调动工作、出国不归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 原专业停办或调整;

(三) 院学科发展需要;

(四) 确因患病(经三甲医院认定)或其它特殊困难原因,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  更换指导老师、转专业、转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部同意后,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按相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七条  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本院的,除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向研究生部提交该生学习期间的成绩单以及原学校对该生在校期间的鉴定。经研究生部审查、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不满一学期或应予退学的,不得申请转专业、转学;进入毕业论文阶段,一般不再受理转专业、转学的申请。因转专业、转学给研究生带来的相关问题,由其本人负责处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出国、生育或其它原因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研究生应该休学的,经导师和研究生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因病休学须经研究生部指定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提供证明。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我院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总年限内,一般以一学期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须回家治疗,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助学金和奖学金按院相应规定办理。在学期间因怀孕、生育或以学生身份出国进修而休学的,保留学籍,但不享受相应的助学金、奖学金和医疗保障。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者,院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又不复学或已休学满一学年不能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须于期满前15天向研究生部提交复学申请书,经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应同时提交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三甲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或导师提出,研究生部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可予以退学:

(一) 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 经考核认定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完成过程中,无故不完成学位论文计划或

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极差者;

(三)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有两门课不及格或全学程累计三门课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  

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四) 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五) 在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含休学时间在内);

(六)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七) 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一)超过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无故逾期两周不回研究生部报到者。

第三十七条  退学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离校。从院批准退学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助学金和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由院发给退学证明和成绩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自动退学者,不发任何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除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研究生退学应当在听取研究生的陈述、申辩后,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决定退学的,由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退学研究生有权在规定时效内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部参照相关规定受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原则上在其来源省推荐就业,报省毕业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二)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三)其他情况的,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四)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学历安排、推荐,由院就业指导办公室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收单位的,其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两周内办理好离校手续。因个人原因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所造成的后果由研究生负责。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的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院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与德、体合格,虽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由院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补写论文并通过答辩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证书编号不变;如论文答辩仍未通过者,则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具体可参见《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一般学习年限最长为三年,因各种原因休学的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为四年。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者,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  确因学业优秀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每年的十一月份受理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否则不得提前答辩。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时,研究生部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其鉴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的研究生应在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不得滞留学校。

第四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推荐就业,结业研究生由本院推荐就业。

第五十条  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按国家相关规定印制。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由本院出具。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每年向省教育厅申报一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部坚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部支持和鼓励以研究生会为代表的组织参与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有序参与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院和研究生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并保持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偷窃、诈骗、损害公私财物和违章用电;不得收看、传播、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及其它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出版、印刷、散发和张贴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有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本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可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研究生部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研究生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八条  本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研究生培养计划,根据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晚育。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院、研究生部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如有违反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部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某一方面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扬和奖励。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表扬和奖励的方式一般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明、证书、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具体参见院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研究生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院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六十五条  留院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院察看处分的研究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院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受留院察看处分的研究生毕业时察看期未满,作结业处理。就业后察看期满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本院可给予换发毕业文凭。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或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代考、替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研究生部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经查实属通过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九)屡次违反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无故旷课、旷考、违反学习纪律或考场纪律的;

(二) 弄虚作假、欺骗老师和同学,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 无故损坏院图书、办公设备、教学设备、宿舍设施等的;

(四) 违反本院和国家有关规定者。

第六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要进行教育,热情帮助,慎重对待,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九条  对研究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须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相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条  对受留院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研究生,在读期间有突出表现并获得院各种奖励的,毕业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分院长审批后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材料与原处分材料一并存入其档案。

第七十一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部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本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部提交院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研究生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二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七十三条  受记过处分的研究生,在奖学金的评定等方面要有体现,毕业时不得授予优秀毕业研究生等称号。

第七十四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十五条  违纪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从轻处理:

(一) 违纪后主动交待者;

(二) 有立功或学业突出表现者。

第七十六条  违纪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从重从严处理:

(一) 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二) 不配合调查取证、无理取闹、隐瞒造假,态度恶劣者;

(三) 违纪后有其他违法行为被发现者。

第七十七条  对勒令退学者由研究生部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

第七十八  研究生须按规定的期限离校,在限期内生活待遇等同在校生,限期后在校生待遇自动取消,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经院长会议通过后施行。本规定施行后,我院制定的其他文件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经院长会议授权后,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