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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试行办法
(2018年)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7〕226号)、《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854号)、《关于下达2018年研究生奖助学金的通知》(粤财教〔2018210号)有关文件精神,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积极进取,特制定我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我院在校硕士研究生。

二、评选时间

在每年九至十月份进行。

三、评选名额

总共2名 ,每名奖金2万元(参见《关于下达2018年研究生奖助学金的通知》(粤财教〔2018210号))。

四、参评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学业成绩优秀,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显著;

(五)参评的研究生,须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型论文至少一篇(3000字以上),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相应等级期刊发表论文的优先。参评研究成果须以“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在读研究生”署名发表。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或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及住宿费者;

2、研究生参评学年度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不及格,或重修者;

3、三年级研究生需按规定完成开题报告,未按规定完成开题报告者不能参加评选;

4、参评学年度受到有关部门或院严重警告以上处理或处分;

5、休学、保留学籍者;

6、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7、因各种原因退学者。

五、评选方法

各奖项评选以量化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学习成绩、科研、社会活动三个方面,满分为100分,按学科以得分排序。

第一、学习成绩,满分30分。

学习成绩=(参评学年的个人课程的平均成绩)×30%

第二、科研,从发表学术论文与出版著作、参加科研学术竞赛与活动方面进行考核,满分50分。

发表学术论文与出版学术著作、参加科研学术竞赛均可加分。所提交的论文和著作必须是已正式发表或出版的,为本人相关专业的学术研究成果,并附交刊物封面、目录、论文首页及版权页的复印件。获得竞赛奖项必须提交获奖证书。计分方法如下:

1)发表学术论文与出版著作计分方法

Ⅰ.在国内核心学术刊物(参照院《科研全过程动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版中的认定)发表学术论文一篇,计50分。

Ⅱ.在国内省级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篇,计20分。

Ⅲ.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文章,按国内核心学术刊物计分。在省级以上重要报纸的理论版发表文章,按省级学术刊物计分。

Ⅳ.在国内以书代刊刊物(有ISSN刊号)、公开出版论文集(有ISSN号)发表学术论文一篇计10分。

Ⅴ.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经评审委员会讨论核定刊物类别后,按国内论文的相应标准计分。

Ⅵ.发表的译文按同等刊物计分标准的50%计算。

Ⅶ.撰写著作或翻译译作的,独著或独译计30分。参著或参译的专著或教材由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且字数为一万字以上者,参著或参译的,计10分。

Ⅷ.两人合作的论文,第一作者计相应分值的70%,第二作者计30%;三人合作的论文,第一作者计50%,第二作者计30%,第三作者计20%;四人合作的论文,第一作者计40%,第二作者计30%,第三作者计20%,第四作者计10%。如果是集体作者,排名不分先后的,按人数平均计分。

2)参与科研学术竞赛活动获奖加分

等  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25

20

15

8

省部级

15

10

7

4

市、厅级

8

6

4

2

获奖等级按名次设定的,则第1、2名以一等奖计;第3至5名按二等奖计;第6至8名按三等奖计。参加同一活动不同级别的活动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以团体形式参赛计相应分值的50%。

3)参加高级别学术活动者获得加分

凡以学术论文作者身份参加国家级学会和省级政府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年会,论文入选论文集或者在大会或论坛上宣读者,可获得相应加分(参加国家级学术会议可获得5分,省级可获得2分)。论文在学术会议上获奖加分参考社会活动之获奖加分标准相应加分。

第三、社会活动,满分20分。

1)荣誉称号加分,满分4分。

本学年度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等,加2分(同年度由本部所评的荣誉称号不累加)。

2)文化艺术、思想道德建设等竞赛活动获奖加分

参加各级部门主办的征文、演讲、摄影、舞蹈等比赛活动,且通过选拔入围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等 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6

5

4

3

省部级

5

4

3

2

市级

4

3

2

1

院级

3

2

1

0.5

以团体名义参赛者,加分计相应分值得50%。获奖等级按名次设定,第1、2名以一等奖计;第3至5名按二等奖计;第6至8名按三等奖计。参加同一活动不同级别的活动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参加由民间团体、学生组织的自行组织的各类比赛以及体育活动不在此加分。

3)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帮弱助残、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表彰或表扬的,每次分别加5~10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事迹酌情加分)。同一事迹多次受到表彰或表扬的,不累计加分。

4)本学年度参加无偿献血者,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六、评审组织与程序

1、成立院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主管副院长、各导师组长、导师代表、研究生部主任、副主任、学位教务科、学生科负责人、辅导员组成。负责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具体评审及上报工作,受理申诉等事宜。

2、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在正常学制年限内,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科研成果等辅助材料,提出申请。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国家奖学金。

2)评审委员会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产生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或经评审委员会审理有关异议后报送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并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高校研究生资助子系统中审核提交结果。

4)申诉处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选的其他规定

1、参评者提供的评审表及所有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参评资格。所提交的评审材料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人打印)、加分情况单、论著的复印件、所发表刊物的封面、目录、论著首页、所获荣誉证书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等。

2、成果和奖项采取年度制计算。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成果和奖项截止时间至本年度8月31日。论文、著作以刊出时间为准。获得奖励以取得证书时间为准。

3、如遇申请者分数相同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者发布论文的刊物级别、篇数,平时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参加活动情况、综合表现等确定获奖者。

4、其他未尽事宜由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附则

1、本办法由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20169月1日后入学的研究生。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201810月9

 

附件: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2018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