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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卿:加强金融支持力度 助力广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2025年5月20日,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始实施,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具体体现。广东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加大金融资源配置力度,优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金融支持广东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大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2023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求,“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这要求,金融部门要围绕“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等大政方针,持续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是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有效举措。《民营经济促进法》专设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内容涉及优化信贷政策、实施差异化监管与激励、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等,将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由以往的“政策引导”上升到“法治保障”。这要求,金融部门必须把加强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落实到实践中去,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能和活力。
  加大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是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广东是民营经济大省,2024年,广东民营经济主体总量达1837.9万户,占全省经营主体总量的96.5%,贡献了全省50%以上的GDP、60%以上的进出口额和税收、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就业,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金融部门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的部署,一个着力点就是优化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金融支持广东民营经济发展取得积极进展
  近年来,广东通过健全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模式、完善配套服务环境等措施,强化金融与财政、产业等政策的合力,加强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取得了积极进展。
  政策支持体系不断健全。广东省委、省政府于2023年11月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强化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等措施。广东相关部门制定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工作部署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广东省民营经济金融服务“五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从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支持、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优化民营企业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支持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民营经济的质效、更好满足民营企业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金融产品与服务持续完善。广东金融机构结合民营企业的经营特点,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的创新力度。例如,针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方面的融资需求,创新实施“缺口介入机制”“益企共赢计划”“认股权+贷款”等融资模式,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又如,针对民营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方面的融资需求,创新推广环境权益资产抵质押融资、碳账户融资等产品。
  金融配套服务逐渐优化。一方面,搭建银企高效对接平台。广东金融机构通过推广运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融资对接平台,强化银企对接,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民营企业融资的可得性。另一方面,加大民营企业融资的财政支持力度。强化财政与金融政策的协同,累计出台服务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财政贴息、风险分担等多项配套政策。
  金融支持广东民营经济发展的强化举措
  下一步,广东要以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契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要完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强化激励约束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一是扩大政策工具运用,用好用足央行各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向金融机构提供充足的政策资金,以此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二是强化评估评价,将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情况纳入金融管理部门政策效果评价、金融机构考核评估的范畴,并将评价评估结果作为宏观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督管理的参考指标。
  要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在信贷融资方面,要引导金融机构保持对民营企业的信贷供给,落实好无还本续贷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首贷、续贷支持力度。在债券融资方面,要支持省内民营企业注册发行科创票据、科创债券、科创混合票据、绿色债券、低碳转型债券等融资工具,充分发挥“第二支箭”的撬动引领作用。在股权融资方面,要建立股权融资辅导名录库,引导设立民营经济专项产业投资基金,抓好国家“科创板八条”“并购六条”等政策的落地,支持省内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要创新面向民营企业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为此,要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的经营特点与融资需求,开发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比如,拓展创新积分贷、政采贷等信用贷产品,推广股权、知识产权等权益类质押融资业务,缓解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抵质押物不足的问题。
  要持续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的配套服务。一方面,要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民营经济促进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等要求,依托地方征信平台,融合企业有关司法、纳税、社保、生态、水电气、工商、政府补贴等涉企信用信息,完善民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金融机构开放查询,缓解民营企业信用不足、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健全民营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的要求,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贷款纳入政策性风险补偿资金的范围,建立“政府引导基金+银行机构+担保机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等风险分担模式,明确各方责任比例,形成多层次风险分散框架。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改革开放与现代化研究所副研究员、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