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前沿技术集群式涌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工智能是引领这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作为服务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关键金融工具,科技保险服务体系的构建关系到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突破与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然而,人工智能产业的特殊风险特征对科技保险的风险管理能力带来新挑战,其研发创新的高异质性、应用场景的责任外溢以及损失形态虚实交织等将可能增加科技保险定价难度、放大赔付风险、推高定损成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等改革,着力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统筹运用好股权、债权、保险等手段,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党中央、国务院围绕发挥保险支持科技创新的独特优势作出系列制度安排。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创新监管方式,发展创业投资,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机制”。202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强科技创新全链条金融服务。我国科技保险市场扩容提质步伐加快,首批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权责任保险、首单大模型人工智能责任保险、“智研保”等人工智能领域专属保险产品加速落地,初步覆盖了研发、转化与应用环节。
科技保险与人工智能创新的深度结合,是激活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支撑。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加快培育与人工智能创新相匹配的保险服务生态,把确定性的风险保障嵌入不确定性的创新探索之中,为人工智能产业行稳致远筑牢“风险堤坝”。
科技保险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存在独特风险
一是研发创新的高异质性增加定价难度。人工智能研发具有不确定性高、研发投入大的特征,不同企业的核心算法、技术路径差异大,导致风险异质性高,大数法则在小样本、非标准化创新场景中难以有效适用。产业发展缺乏长期的历史损失数据积累,“数据孤岛”效应使保险公司面临严峻的风险评估和定价挑战。此外,现有保险体系尚未建立覆盖研发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识别、预警和过程管控机制,主动风险减量服务仍显不足,制约了人工智能企业项目研发成功率的提升。
二是应用场景的“责任外溢”放大赔付风险。人工智能产业链条长、主体多、耦合度高,风险极易在上下游之间传导。深度学习模型的“黑箱”特性使得决策逻辑缺乏可解释性,一旦发生事故,难以在数据提供方、算法开发者与系统使用者之间精准归责。“模型漂移”或对抗性样本攻击引发的风险呈现动态演进特征,使基于静态历史数据的传统保险定责机制难以适应。人工智能技术跨域融合加剧了风险边界的模糊化。以自动驾驶为例,系统因网络攻击或云端算力故障导致实时决策失效,风险将在技术层、产品层、服务层之间快速传导,现有以单一主体或单一险种为中心的保险产品难以覆盖连锁损失与多方责任分摊。
三是损失形态“虚实交织”推高定损成本。人工智能产业的风险后果不仅包括系统硬件更换、平台修复、数据恢复等显性物质成本,更多地表现为隐性权益减损。例如,网络攻击致使算力服务中断造成的营业损失,或数据污染导致模型性能退化而引发的商业价值贬损。目前,行业内仍缺乏针对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与算法责任定损的公认标准。这种“看得见”的硬件损失与“看不见”的价值减损相互交织,导致事故原因溯源难、证据保全难、代位追偿难,不仅推高了定损的技术门槛与执行成本,更进一步加剧了赔付的不确定性与保险行业的经营压力。
系统施策推动科技保险助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
2025年,国家层面密集部署科技保险支持的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提出“丰富科技保险产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首次明确未来五年科技保险“扩面、提质、增效”的核心发展目标;科技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明确要求“发挥科技保险支持创新的减震器和稳定器作用”。
2026年伊始,各省市积极响应国家战略,集中出台支持科技保险发展的具体措施。广东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我省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广东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全链条、多层次、可持续的科技保险体系;深圳市发布《保险业助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提出在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每年推出不少于30款保险创新产品;江苏金融监管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江苏银行业保险业支持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行动方案》,聚焦创新产品服务体系优化和科技保险保障服务升级。2026年3月,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明确在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鼓励开发科技保险专属产品,探索建立专项风险准备金制度。
这一系列政策“组合拳”,正在不断激活科技保险服务人工智能产业的新动能。为更好发挥科技保险的风险补偿及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支撑作用,需要从制度、供给、生态三个维度系统发力。
第一,强化顶层设计,夯实“可承保”制度基础。制定统筹人工智能与保险行业发展的顶层方案,出台针对保险公司开发人工智能科技保险产品的专项激励政策,如税收优惠、研发补贴、创新奖励等,给予人工智能企业保费补贴,提高保险机构承保和科技企业参保积极性。探索建立人工智能行业保险准备金机制,要求重点领域企业按收入比例购买责任保险或存入准备金,提升人工智能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加快制定人工智能保险行业规则标准,明确风险界定、责任划分、理赔流程等关键要素,形成行业共识。
第二,创新产品供给和服务模式,提升“全周期”适配能力。保险公司应构建覆盖“基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应用”全产业链的保险产品矩阵。在研发孵化期,重点开发算力设备损失险、知识产权保护等险种;并积极探索“投、贷、保”联动新模式,充分发挥保险的增信功能,为处于初创期的优质人工智能企业撬动更多耐心资本。在商业应用期,重点推广数据安全、算法责任等综合保险方案,采取模块化、灵活化的组合策略,根据人工智能企业技术成熟度与应用场景动态调整费率与保障范围,实现“按需定制、精准保障”。同时,大力推动风险减量管理服务变革,利用数字技术赋能风控能力,前瞻开展“事前预防+事中干预”服务,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全流程风险管控服务。
第三,优化服务生态,打造“共治共享”协同模式。加快构建人工智能行业风险数据共享平台,整合政府、保险机构、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数据资源,提升对人工智能行业大型风险、新型风险的评估、定价与计量能力,为再保险分保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健全各级政府、人工智能科技企业、保险机构等多主体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地方设立科技保险创新试点,推广“共保体”模式,探索建立科技保险综合服务平台。大力培育具备“技术+法律+精算”复合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建专家服务团队,协助保险公司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从项目立项、技术设计到研发实施的全过程智力支持,形成产业与保险良性互动的共生生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事关我国能否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战略问题。”在“十五五”规划开局的历史节点,要坚持系统观念,深化科技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制度重塑、产品创新与生态共建,构建起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科技保险服务体系,护航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和科技强国贡献力量。
[本文系广东省社科规划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专项“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工作重塑及其主体性风险管理研究”(GD24SXZY02)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处副研究员、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